安徽省环保局制定了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容量管理办法》,把落实总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,从源头上从严控制污染物增量;制定了《环境保护“挂牌督办”和“限批”管理办法》,分别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和地方,实行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。